北京对突发事件分四级应对
发布日期:2009-5-27 10:52:28 新闻来源: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这项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对突发事件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将其分为四个级别。

  据了解,办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而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则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办法规定,一旦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

  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闪淳昌
  • 工作单位:国务院应急办
  • 学    历:硕士
  • 行政职务:国务院应急办参士
闪淳昌
  • 马军
  • 工作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学    历:博士
  • 行政职务:研究所所长
马军
  • 杨国斌
  • 工作单位:北京市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 学    历:
  • 行政职务:处长
杨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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