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启发立法细节
《食品安全法》提交三审之际,《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亦进入初审程序。这一修法行动,很容易令人联想起汶川地震。
事实上,《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最初与汶川地震并无任何关联。这场灾难发生前,《防震减灾法》修订已列入立法规划,修订草案亦在今年5月初完成起草。据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披露,5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机构还会商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当天下午就发生了汶川地震。这一极其巧合的变故,“打乱”了原定的立法节奏,原本已基本定型的修订草案亦重新“回炉”。
按照原定计划,《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在今年6月下旬提交一审,但汶川地震发生后,立法机关果断推迟了这一议程。吴邦国委员长等高层亦指示,要做好《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必须深入灾区调研。今年9月初,灾区局势稍稍安定之后,一个立法调研组即奔赴都江堰、北川、绵阳、绵竹等重灾区,全力搜集最新的立法素材。
问题的关键在于,《防震减灾法》虽然早在1997年就已经出台,但十年来,我国并没有发生较大地震,该法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检验,而汶川地震恰恰提供了检讨立法得失的历史契机。现行《防震减灾法》仅有七章48条,汶川地震前的修订草案也仅仅是八章59条,而在汶川地震后,却猛增到了十章99条。除了重点完善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外,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监督管理等都是新增章节。
汶川地震使中华民族遭遇了空前的劫难,但也成为最为现实、最富价值的立法参照,促使立法者将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法律化,并在制度层面汲取教训、弥补不足。
典型的一例是,汶川地震发生后,都江堰聚源中学教学楼、中医院住院部倒塌,人员伤亡极其惨烈,一时成舆论焦点。这一严酷教训令立法者意识到,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和施工,其抗震标准必须高于普通的房屋建筑。这一痛定思痛的理念,最终转化成《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中的法定要求。
另一个典型例证是,立法调研组在四川灾区了解到,安县桑枣中学、德阳孝泉中学、绵阳花园中学等学校经常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震灾来临后,这些学校师生有条不紊地施行自救、互救,大大减轻了人员伤亡。这些宝贵经验同样启发了立法者,《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为此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的救援演练和公益宣传,提高全民的自救与互救能力。
救灾资金与物资的监管、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国际救援的组织运行等等,在以往的小级别震灾中并不突出,相应的制度规范亦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是空白,而在汶川地震中,这些新难题、新现象出现了“放大效应”,也推动防震减灾立法走向了许多未知的领域。比如,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只有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一旦发现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再比如,汶川地震后出现了普遍的心理危机,修订草案因此将心理援助纳入了灾后救助的范畴,这也是“心理援助”第一次写入中国法律。可以预见,这将有力推动灾后救援从物质层面跃升到精神层面,使救灾水平发生质的飞跃。
正是借助汶川地震这一鲜活的灾难样本,《防震减灾法》的修订不再停滞于口号、原则层面,而是深入到抵御灾难、人文关怀的每一个细枝末节,焕发出温暖人心的“细节的力量”。
用制度防止悲剧重演 更可靠
无独有偶,今年10月下旬经三审后通过的《消防法》修订案,也从近期发生的灾难性事件中提炼出了不少立法思维。比如,公安消防队在汶川地震中作用显著,推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其应急救援功能,并对设备保障、技能训练等等提出了法定要求;再比如,造成4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9·20”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充分暴露了消防安全措施不力等漏洞,促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严格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从《食品安全法》到《防震减灾法》,再到《消防法》,在立法机关同时亮相的3部法律草案,都从近期发生的灾难和悲剧汲取了诸多启示,这种立法变革效应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对于法制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
灾难和悲剧是不幸的,但这或许正是改进立法、完善制度所付出的一种成本。正如参与《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一位人士所言:汶川地震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灾难,但对于法制建设可能是件好事。
在以往的天灾人祸中,将“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并不鲜见。只不过,彼时人们更多看到的是经验教训在内部“消化”,而“英雄辈出”“领导重视”之类的宣传也往往淡化、掩盖了悲剧的真相,甚至异变成某种“政绩秀”。如今,当“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终于在法律改善、制度变革层面上运行,这至少表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已认识到,当灾难降临、悲剧发生时,固然需要“领导重视”“英雄辈出”,但还是制度保障更加可靠些。无论对于预防灾难还是改善公共治理而言,这都是一个深刻的转折。
悲剧和灾难固然是推动法制变革的契机,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保证这些变革真正实现防止悲剧重演的制度效应。这就要求立法者不空耗灾难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这种成本真正转化成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理念,转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失的实质性变革。而在执法领域,同样需要将制度变革真正落实到位。在“三鹿事件”中,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当地高层官员依然隐瞒真相、拖延报告达一个多月之久。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虽然已经强化了报告制度,但一些地方执政者能否彻底摆脱保护“个人政绩”和“地方声誉”的冲动,还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倘若因立法疏漏或执法失败造成重复性灾难,那么只能使灾难更具悲剧色彩。而这,也是包括立法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内都应该努力避免的。
从灾难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的力量防止悲剧的重演。如此,才能对得起已经支付的悲剧代价,也才能不辜负灾难中已经逝去的灵魂!